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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与合法原则-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的,进行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因为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法院调解与合法原则-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法院调解,又称为法庭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诉讼的一种调解制度。法院调解是我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①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②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二)法院调解的案件范围

法庭调解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案件、部分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法院调解的基本要求

法庭调解的基本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的,进行调解。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但对于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来说,调解不是审判的必经程序。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当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不必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认为有调解可能的,或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对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作出判决,或者另行开庭审理。

(四)法院调解的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的形式灵活多样。由于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阶段,可以在询问当事人时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独任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调解;可以调解一次,也可以调解多次;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调解,也可以在法院调解。审判人员就地调解,可以方便当事人,能够取得较好效果。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打电话、口头转告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以提高工作效率。(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为双方当事人所信赖的人做协调工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应向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可以提出具体调解建议,使其有所准备、有针对性地参与调解工作,同时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五)调解协议和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人民法院还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但法律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修改,符合法律规定后,应制作调解书;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修改,应尽快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依照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原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视为撤销。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应注明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这涉及撤销原审裁决问题。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时间不同的,以各自的签收时间为生效时间,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并且应当告知当事人,由法院发出关于调解书是否生效的通知,以确定调解书是否生效。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这些案件包括: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即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履行权利义务,也可以由审判员到标的物所在地监督履行,当事人即时将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才予以终结诉讼,如损害赔偿案件和即时清结的合同纠纷等;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灵活掌握,如经过调解继续按原协议履行的承包、租赁等合同纠纷。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往往不涉及他人利益,不涉及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即时履行性,不发生申请执行问题,因而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是否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灵活掌握。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书记员要做好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的人员、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调解笔录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和调解笔录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没有上诉期限,因而不产生上诉问题。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调解笔录有异议,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成的案件一般有两种情况,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对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以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视为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回调解书或裁定撤销调解书,通知当事人继续审理,或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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