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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人民调解的作用与实施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国司法制度:人民调解的作用与实施

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尊重和保证当事人的意愿,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活动,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协议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解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以及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人民调解法》的众多规定均体现了本原则。比如人民调解的纠纷范围应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不能是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同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通过贯彻这一原则,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公民享有哪些权利和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使调解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结合调解实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也是人民调解制度重要而长远的使命之一。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和预防减少纠纷方面,具有便捷及时、增进团结、促进和谐等重要的优势,但也并不适合于所有纠纷的解决。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需要健全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多样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又畅通与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配合,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6条的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及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2.人民调解员的罢免或解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①偏袒一方当事人的;②侮辱当事人的;③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④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www.xing528.com)

3.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四)调解程序

1.调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员的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3.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4.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法。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5.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②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③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如实陈述纠纷事实;②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③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6.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的制作及形式。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生效。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③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3.调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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