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程序与国内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审理阶段等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涉外仲裁具有涉外因素需要设置特殊的程序。在涉外仲裁中,一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所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一)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
1.仲裁庭的特殊规定。我国《仲裁法》第67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2.期限的特殊规定。由于涉外仲裁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发生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等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的甚至在不同的国家,所以涉外仲裁程序的期限一般都比国内仲裁的期限长。
3.仲裁语言的特殊规定。由于仲裁程序具有涉外因素,所以在语言方面首先要确定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就按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中文或者是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语言。(www.xing528.com)
(二)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看出,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是由法院裁定的,仲裁机构无权作出裁定。
1.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且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其申请。
2.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