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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6、67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逐渐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所受理的国际仲裁争端数量不断增多,位居国际社会仲裁机构前列。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界限。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6、67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仲裁员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涉外仲裁员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籍人士。目前在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中,外籍仲裁人员约1/4。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涉外经济贸易、国际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端。在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重庆等地都设有分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国际争议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和国内争议案件。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逐渐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所受理的国际仲裁争端数量不断增多,位居国际社会仲裁机构前列。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激增。

我国是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可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和执行。近年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同许多国家的仲裁机构开展了广泛的业务合作,并订立了仲裁合作协议。(www.xing528.com)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常设的非政府海事仲裁机构,其前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自1988年6月改称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重庆、香港、浙江等地都设有分会。主要受理有关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租赁、代理等海上运输业务、海上环境污染损害等的海事争议以及其他双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海事争议仲裁。

我国《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管辖界限。仲裁机构重新组建以来,一些仲裁委员会,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已经开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6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只要涉外仲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任何一个仲裁机构,包括国内仲裁机构,都可以接受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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