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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委员会聘任、除名规定及处分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其聘用的具体受理争议事项的人员组成,他们统称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凡审议通过并经受聘者同意的,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因而《仲裁法》规定,将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依法除名。因此仲裁委员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仲裁员给予除名处分。

中国仲裁委员会聘任、除名规定及处分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及其聘用的具体受理争议事项的人员组成,他们统称为仲裁员。其中,接受指定具体受理案件的仲裁员为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员。

(一)仲裁员的条件

我国《仲裁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担任仲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品德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担任仲裁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这是法律要求仲裁员的首要条件。仲裁员应当守法、公正,作风正派,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解决争议。只有这样,仲裁人员才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机关的信誉,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应有的作用。

2.业务条件。《仲裁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对仲裁人员的专业要求。从这些专业要求中可以看出,仲裁员可以来自多种专业领域,但必须从事本专业达到法定年限,或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③曾任法官满8年的;④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⑤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1)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或曾任法官满8年的。这主要指: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这一规定继续聘用了原有仲裁员,很好地完成了《仲裁法》实施前后新旧仲裁体制的过渡和衔接。②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具有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实践经验。随着仲裁业务的大量出现,越来越多的律师受聘于仲裁机构,受理仲裁事务。③曾任法官满8年的。人民法院的现任法官不得兼任仲裁员。法官担任仲裁员必须是辞职人员、脱离原审判机关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这些人员往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聘任其担任仲裁员,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学理论优势,尤其在法律规定出现漏洞、冲突或缺乏详细内容时,依照法律精神和相关理论,结合事实和证据,作出合法裁决。这里高级职称是指正、副教授和正、副研究员。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在这里,担任仲裁员的职称条件有两点:①高级职称;②没有高级职称但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仲裁事项为经济纠纷,因而,仲裁员必须是经济贸易领域中的专家,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这一条件的仲裁员,有高级职称的是经贸专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实践经验丰富,他们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很好地胜任仲裁员工作。

仲裁员只有同时具备合格的道德品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才能够做好居中裁判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经济纠纷,为理顺经济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仲裁制度贯彻的好坏,仲裁员是核心。我们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无论在国内仲裁还是在涉外仲裁中都建立起威信,树立良好的形象,促使仲裁事业更好地发展。(www.xing528.com)

(二)仲裁员的聘任方式

我国仲裁员采用聘任制。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具有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凡审议通过并经受聘者同意的,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并发给聘书。仲裁员聘任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以继续聘任。国务院办公厅《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主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聘任仲裁员。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必须符合仲裁员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而且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聘任为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一般将聘任的仲裁员制作成名册。我国《仲裁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的专业划分可以包括合同、房地产、证券、物价、商事、海事和知识产权等。

(三)仲裁员的违法后果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仲裁员在工作当中进行上述活动,情节严重的,势必导致不公平裁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仲裁工作带来恶劣影响。因而《仲裁法》规定,将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依法除名。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甚至触犯刑法。因此仲裁委员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仲裁员给予除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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