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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史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议会在1697年制定了《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现今,世界各国仲裁制度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在迅速发展。国际仲裁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建立了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技术合同仲裁制度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制度在我国同样有悠久的历史。

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史

1.国外仲裁制度发展历程。仲裁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设置仲裁人,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争议。当时地中海沿岸一带商品经济较发达,商事和海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及时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指定行会中的专业人士进行公正裁决。古罗马元老院裁决行省之间的争议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公元3世纪。这一做法进一步发展成了仲裁活动。《十二铜表法》中已经有了关于仲裁的记载。英国1347年的有关年鉴中出现了关于仲裁的条款。16~17世纪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章程中订有仲裁条款,规定公司成员之间的民事争议以仲裁方式解决。英国议会在1697年制定了《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14世纪中叶,瑞典的地方性法规中出现了关于仲裁的条款。

19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尤其是单行法的形式,确认仲裁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日益扩大,仲裁适用的范围扩展到涉外商事和海事纠纷之中。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多个仲裁公约,逐步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制度。这样,仲裁组织由附设于商会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民间组织,并建立了国际性的仲裁机构。从立法上来看,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用专章规定了仲裁制度。英国于1889年形成其第一部《仲裁法》,解决其与欧洲各国之间的商事争议,将仲裁运用到国际贸易之中。瑞典于1887年颁布了《仲裁法令》,1919年对其进行重要修改,1929年通过了《瑞典仲裁法》。美国于1925年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案》,1955年通过了新的《美利坚合众国统一仲裁法案》,现为美国多数州采用。国际联盟于1923年主持签订了《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应使在其领域内作成的有效仲裁裁决得到强制执行。有关国家据此于1927年签订《日内瓦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并执行他国仲裁裁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贸易蓬勃发展,国际仲裁不断发展。联合国于1958年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原则上它可以适用于任何外国仲裁裁决。从仲裁机构上来看,各国纷纷建立仲裁机构,如伦敦仲裁院(1892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917年)、美国仲裁协会(1926年)、日本海运集会所仲裁部(1926年)等。国际商会于1932年设立仲裁院,专门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

现今,世界各国仲裁制度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在迅速发展。国际仲裁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伦敦国际仲裁院重新制定了《仲裁规则》,使仲裁进一步脱离司法管辖,逐步正规化。开罗香港吉隆坡澳大利亚等地正在形成新的区域性仲裁中心。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这一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由国内民商事仲裁发展为劳动争议仲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国际仲裁。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4]

2.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历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建立了仲裁制度。晋察冀边区于1942年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和《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中华苏维埃政府和一些边区的地方人民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仲裁委员会。(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建立了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技术合同仲裁制度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

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制度在我国同样有悠久的历史。旧中国仲裁制度建立于北洋军阀时期。国民政府于1912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处理雇主与工人(15人以上)或工人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3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时期仲裁仅用于解决劳动争议。40年代后,解放区慢慢开始用仲裁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1943年晋察冀边区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第五章对仲裁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调解与仲裁的决定》,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5]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仲裁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历程,从刚开始的只裁不审阶段到两裁两审阶段再到或裁或审和一裁两审阶段,再发展到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阶段,最后发展到仲裁协议和一裁终局阶段。在这个过程中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了《民事诉讼法》,其中确立了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制度。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正式实施。经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后又经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我国现行《仲裁法》分为八章共80条。目前我国《仲裁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共同构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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