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明确了仲裁的社会功能。该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仲裁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这是仲裁解决争议的功能。仲裁运用其特有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性和民间性,充分发挥其方式灵活和程序简便的特点,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它是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功能,体现了仲裁制度的价值和精神。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仲裁的维权功能。在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的当事人选择仲裁平息争议,是因为仲裁是一项来自于民间、用之于民间的法律制度,与诉讼相比,它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能更及时地解决纠纷。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也在实际上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www.xing528.com)
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成分,其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构成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稳定因素。只有为其提供多种解决途径,包括法院诉讼、仲裁、民间调解和自行和解等手段,及时、合法地解决纠纷,才能维护经济活动正常发展,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仲裁适用民事自决原则,仲裁裁决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这使得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公正、便利和及时的优势,使得仲裁制度具备相当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民间调解和自行和解等其他民间息讼方式,因不具备法院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一旦反悔,其所达成的协议就没有法律保障。这一点说明,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优越于其他民间息讼方式。相比法院诉讼制度,仲裁实行一级设置,一裁终局,其程序明显简化,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仲裁所具有的优越性,使得仲裁制度被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所选择,作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同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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