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法》在第41、42、43和44条对公证员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公证法》第41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①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③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④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⑤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我国《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私自出具公证书的;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③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④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⑤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②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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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公证员需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5.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6.如何理解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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