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表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能。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公证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明确,并非一切公证证明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③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④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⑤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⑥《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构无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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