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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法律责任与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律师违规承办业务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律师违反有关规定,不正当承办律师业务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律师执业法律责任与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为了规范律师业的发展,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执业中的刑事责任

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在执业活动中的刑事责任集中反映在《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刑事责任。《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三个罪名。

虽然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律师界呼吁废除《刑法》“306条款”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但是,应当看到,我国《刑法》“306条款”规定是有刑法理论根据的。任何一种行为是否在《刑法》规定中入罪,主要是由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我们不能否认极少数素质较差的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确实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对国家的司法活动造成极大危害,使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行为与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一样的,都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近年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查处情况,由于律师的职业性质,他们多与司法人员有业务上的交织,少数律师与涉案的司法人员之间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少数律师会陷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案件之中,被追究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责任。此类案件应当引起执业律师的高度重视和警觉。律师必须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底线意识,强化职业安全意识,洁身自好,廉洁自律

(二)律师执业中的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按照民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我国律师执业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律师法》第54条中已经有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可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理论界认识上还有争议。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关键在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方式是非常广泛和复杂的,既有诉讼业务,也有非诉讼业务;既有普通的委托事项,也有复杂的委托事项。律师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虽然都有委托合同作为基础,但是律师的执业行为却不是单一的。律师执业行为中产生的不同法律事实决定着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事实,律师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可以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的区别就在于产生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属于委托协议中所约定处理法律事务的范围。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则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范畴;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所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并给委托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行政责任

如同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样,律师行政责任中的责任主体也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律师执业秩序,我国历来重视对律师执业的管理和规范,不断完善律师行政责任制度。目前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律师法》和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该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律师违规承办业务的行政责任。律师违规承办业务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律师违反有关规定,不正当承办律师业务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③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④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⑤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律师一般违规履职的行政责任。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违规履职的执业行为和严重违规履职的执业行为。对于律师一般违规履职的行政责任,《律师法》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③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④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律师严重违规履职行政责任。对于律师严重违规履职的行政责任,《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⑨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www.xing528.com)

1.简述律师制度的社会功能。

2.简述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

3.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4.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5.简述律师民事代理业务的基本工作程序。

6.简述律师刑事辩护的独立性。

7.论律师执业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

[1]章武生:《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参见“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jgtj/jgtjlsgzj/lsgzjtxw/202101/t20210121_1323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日。

[3]青锋:《中国律师制度论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4]参见“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http://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jgtj/jgtjlsgzj/lsgzjtxw/202101/t20210121_1323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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