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解答法律询问,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不限于律师,有一定法律知识、可以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均可以担任。狭义的法律顾问,专指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根据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本书中仅指狭义的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其他业务相比,法律顾问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这主要是指法律顾问的活动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和阻挠。法律顾问虽然是为顾问单位服务的,但是并不接受顾问单位的非法干预。
2.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方式的综合性及广泛性。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是服务性的,这种服务对于聘任单位而言是全方位的,凡是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法律顾问均可提供帮助。
3.与顾问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顾问律师应聘担任聘方的法律顾问,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4.服务对象的相对稳定性。律师从事其他业务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一般是具体的单项法律事务结束后,服务关系即告终结。但是,法律顾问一般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律师相对稳定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包括许多种类,按照顾问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根据聘任人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社团法律顾问、个人与家庭法律顾问等。
无论是何种法律顾问,均应当遵循法律顾问的工作准则。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主要有六项:①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②指导为主,亲办为辅的原则;③尊重聘方,不强加于人的原则;④优质服务,保护聘方合法权益原则;⑤坚持法制,维护国家利益原则;⑥谨慎从事,严守秘密原则。
(二)律师接受单项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
1.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经济、贸易、技术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我国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在《律师法》中并没有作为一项律师业务予以确认,但是在律师业务的实践中已经开展起来,并且起着积极的作用。
律师见证业务的一般做法是:①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②审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合法;③在当事人所签订的法律文件上写明法律评语;④制作律师见证文书,在签订的律师见证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⑤装卷归档,将律师见证的有关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件,制作律师工作档案,装卷归档,以备查阅。
2.资信调查。律师进行资信调查,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也可以直接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调查的途径,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商务机构、工商登记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调查;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如银行资信证明等。
律师资信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调查者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等;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产负债情况、收支状况、经营内容和经营水平、生产能力以及技术设备能力等;审查对方的商业信誉状况,如产品质量、履约能力、企业信誉等。调查完毕,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委托人,供签约时参考。
3.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就某项特定的法律事务委托给执业律师,要求执业律师就该法律事务提供全面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认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法律事务的基础上,针对该法律事务发表的综合性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意见书、国内企业重组改制的法律意见书、单位处理某项具体事件的综合法律意见书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法律事务简要陈述;基本材料归纳描述与分析;法律事务的解决方案和法律可行性分析;适用法律分析;法律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律师必须紧紧围绕着委托人的要求去论证,得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建议意见。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必须针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全面予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业务
非诉讼调解是指有关调解组织和人员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就发生争议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用释法说理、平衡利益、权衡利害等方式,劝导相关当事人相互谅解,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在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过程中,律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也是解决法律争议、积极拓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渠道。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代理委托人参加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在实践中,除了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以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调解。在这些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调解,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组织的调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调解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主持调解。对于律师能否在民事活动中主持非诉讼调解,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非诉讼调解中,只能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只能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调解、仲裁,不能一手托两家主持调解。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律师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律师秉公主持调解是完全可行的。本书采用后者的观点。律师主持调解,是指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争议双方的调停人主持的调解。律师主持调解,其任务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疏通劝导,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调解,既可以主持调解民事纠纷,也可以主持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律师主持调解的基本程序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合同;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找准争议焦点;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执行。
3.律师代理和解。律师代理和解,是指纠纷发生后,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在彼此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代理和解的特点是,没有第三人主持进行,完全是双方进行协商,自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后双方共同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由于这种方式省事、省时、省力,解决问题快,现在已经成为解决国内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世界各国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习惯做法。
律师在代理和解过程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对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律师在办理代理和解业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要严格办理委托手续,明确授权范围;要搞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要在必要的时效内完成和解工作,防止因无休止的和解工作而耽误一方的索赔权和胜诉权。(www.xing528.com)
(四)律师参加仲裁业务
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由法定仲裁机构针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居间裁决的行为。《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根据《仲裁法》,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仲裁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仲裁必须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1.接受委托,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在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时,除了审查委托人的资格外,还必须审查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应告知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2.调查取证。仲裁是一项准诉讼活动。仲裁的过程在程序上有很多地方类似于诉讼活动。其中调查取证是律师代理仲裁的一项主要工作。
3.为当事人撰写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答辩状。在仲裁开庭以前,代表双方当事人主要观点和争议焦点的仲裁文书就是申请方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方的仲裁答辩状。在开庭以前,仲裁员都要认真、仔细研究申请书和答辩状。代理律师必须重视这两份材料的撰写。
4.准备仲裁庭开庭质证提纲和仲裁代理词。这两项内容,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质证提纲和代理词。仲裁裁决书具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要全面概括当事人的要求和观点,包括对有关证据的理解和质证观点,在充分说明当事人观点的基础上,由仲裁裁决书阐明仲裁庭的观点和理由。因此,相对于诉讼而言,代理仲裁的律师针对证据的质证观点更为重要。
5.参加仲裁庭开庭审理活动。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期间,代理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参加仲裁庭开庭的事实调查质证活动和仲裁庭组织的辩论活动。
6.接受裁决,总结归档。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只能接受,不能再提起诉讼。一旦裁决结束,就意味着律师代理仲裁程序的结束,律师就应当及时将仲裁裁决书送交当事人,并及时总结归档,结束代理工作。
(五)律师法律咨询和代书业务
律师法律咨询,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询问,为当事人解答法律疑难问题的业务活动。法律咨询是律师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特点是:①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法律咨询的主体广泛,包含社会各界;法律咨询询问的问题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咨询涉及的法律广泛,涉及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的服务手段广泛,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其他各项社会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知识。②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约束力,只供咨询人参考。③法律咨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询问人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进行咨询,要求律师给予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解答。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离开事实和法律,仅凭个人感情进行解答。律师的解答必须基于基本的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解答。同时,解答法律询问要坚持说服教育、息讼解纷的原则,不得利用解答法律咨询故意挑起事端。
解答法律咨询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口头方式,对于较为简单的法律问题,可以采用随时咨询、口头解答的方式,来满足咨询人的要求;二是书面方式,对于比较复杂的法律咨询,律师应当认真仔细研究,形成书面解答意见,甚至出具正规的法律意见书,给予当事人全面的法律解答。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区别对待。
代书是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的简称,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法律文书的专业活动。律师代书活动的基本特征是:①律师代书反映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并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②代书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撰写;③代书的目的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代书不同于一般写文章,它有独特的表达方式。律师代书不仅要具备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当的业务知识和写作能力。律师代书的基本要求是:
1.叙述事实要清楚、具体,责任要明确。要将涉及的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全面扼要地陈述清楚。要抓住案情的关键所在,围绕中心,抓住要害,把整个事实叙述清楚。
2.说理要充分,力戒空谈。说理正确,表现为观点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明确,法律与事实结合密切,适用得当。
3.行文要简练、朴实、清楚、通顺,避免冗长和重复。
4.格式要严谨统一,制作要规范。各类法律文书均有统一的格式化要求,律师代书要按照要求制作法律文书,使人们通过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能够简明扼要地明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要求以及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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