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其中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业务,刑事代理在刑事律师业务中居于次要地位。因此,在本书中我们重点介绍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
(一)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是一种诉讼活动,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指控的诉讼活动。因此,辩护是与指控相对立的,是针对指控而提出的,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辩护是基于辩护权而产生的。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法定性,即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②专属性,只有被指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拥有辩护权;③辩护权的行使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近代辩护制度是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产生的。具体讲,辩护制度就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和实现,由法律规定的有关辩护权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包括本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情况。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是委托辩护中的主要形式。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刑事辩护中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律师的辩护责任、任务,而且制约着辩护律师的性质和身份。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律师的,但是,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独立的诉讼地位表现在四个方面:
(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依法进行的,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形成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和约束,辩护律师可以独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观点的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的职责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辩护人就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辩护人不具有指控犯罪的责任。辩护人在诉讼中的这种独立责任与其他诉讼参加人完全不同。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与审判人员、国家公诉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处于相互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4)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虽然来自于委托或指定,但是辩护律师一旦获得辩护权之后,其辩护权的行使是受法律保护的,辩护律师就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利并承担独立的辩护义务。
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辩护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
(1)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辩护律师的责任决定的。
(2)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审判机关提高办案质量。这是由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关系决定的。
(三)辩护律师的工作程序
1.律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接受委托;②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指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刑案中的辩护人大体有三种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直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委托;其他公民代为委托。律师通过委托方式受理刑事辩护业务的标志是签署委托辩护合同和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刑事辩护业务的标志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函件。(www.xing528.com)
2.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质量,辩护律师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撰写庭审质证提纲、撰写辩护词。
(1)查阅案卷材料。根据《律师法》第3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阅卷是一项十分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阅卷的目的在于:其一,确定控方指控犯罪的具体证据和理由。包括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力以及指控犯罪所适用的法律、罪名认定等。其二,明确辩护的基本方向和所依据的证据。其三,全面综合掌握案情,全面综合分析控方和辩方的事实依据和所适用的法律,从而为撰写辩护词打下坚实的基础。律师阅卷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辩护律师应当掌握阅卷的基本方法,抓住中心问题,提高阅卷效率。阅卷过程中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其一,抓住重点,紧紧围绕着有罪、无罪和罪行轻重的关键环节去阅读案卷。对于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不必过于纠缠。其二,要做好阅卷笔录,必要时对于关键性的材料进行摘录、复制,以便作为辩护证据。阅卷中的摘录、复制一定要记明材料的出处,包括卷宗名称、册数、页码等,以便于在代理词和庭审辩护中引用。其三,综合分析、印证卷宗材料,对于重复和基本一致的材料,可以只注明证据名称、页码即可。对于相互矛盾的证据,要仔细认真摘录和复制,以便于在辩护中分析运用。
(2)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调查活动,是律师辩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说明律师身份,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陈述和辩解;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看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对律师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辩护律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对待会见工作。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会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点和程序进行。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羁押场所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有律师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则,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等行为发生。其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严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不得向其泄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其三,会见律师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毫无原则的承诺,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情报、通风报信,串通、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
(3)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阅读案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础上,针对案情已经基本清楚。律师需要调查取证的事实,仅仅是存有疑点和相互矛盾的证据,而不是全部事实证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其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持有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执照,并由两名律师进行。其二,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引诱、欺骗等方式调查取证,更不得指使证人作伪证,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其三,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4)组织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对承办案件的案情会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律师需要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围绕着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目的,组织好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主要围绕着案件性质、事实认定、刑罚适用以及诉讼程序方面提出。
律师的辩护思路由三部分组成,即辩护论点、辩护论据和辩护方式。在这三者之间,具有关键作用的是辩护论点,因此,律师组织和确定正确的辩护论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5)撰写庭审质证提纲和辩护词。为了做好庭审质证工作,辩护律师必须提前做好庭审质证提纲,就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提出的证据提前做好质证准备,形成书面的质证意见,供法庭参考。庭审质证提纲包括证据目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方面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是代表辩护律师观点的综合性诉讼文书,辩护律师必须认真撰写,形成书面的材料。辩护词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绪论部分、本论部分、结论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简明扼要地说明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基本观点,明确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的主要分歧意见。本论部分是辩护词的论证和核心部分。在这部分内容中,要运用大量、有力、充分的证据,采取各种论证方法,从各个方面与角度,系统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结论部分是辩护词的总结,是对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最后陈述和归纳。
3.庭审过程中的律师辩护工作。法庭审判程序一般分为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阶段。
(1)开庭准备阶段律师的工作。在此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合议庭组成人员、鉴定人员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并注意应当到庭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员是否到庭。
(2)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律师在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就是参加庭审质证。辩护律师要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质证,结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等各个方面,充分发表辩护律师针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意见。同时,辩护律师也要根据情况提交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3)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工作。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词,抓住公诉词中的矛盾和纰漏,为有针对性地反驳公诉词做好准备。其次,律师要发表辩护词,全面阐述律师的辩护观点。在相互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要紧紧围绕着自己的辩护观点,针对公诉词和起诉书中的纰漏进行反驳。
(4)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律师工作。律师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要注意保护被告人享有的最后陈述权利的行使。如果法庭上出现了妨碍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发表意见,建议法庭予以纠正。
(5)法庭宣判阶段的律师工作。在法庭宣判阶段辩护律师要做好以下工作:参加法庭宣判,了解判决内容;及时会见被告人,询问对判决的意见,并对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6)庭后的总结归档。结案后,承办律师一般应当及时写好办案小结,立卷、归档。卷宗材料的归档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以及形成书面材料的自然顺序进行。卷内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书、起诉书、出庭通知书、阅卷笔录、会见被告人谈话笔录、调查材料、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文书、办案小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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