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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指律师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申请、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成立律师执业机构的活动。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布执业证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是指律师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申请、并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成立律师执业机构的活动。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执业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一般程序。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经过申请、审查、审核三个阶段。首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律师法》第17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④住所证明;⑤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其次,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最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根据《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程序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相同。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二)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根据《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根据《律师法》第22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①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③自行决定解散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布执业证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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