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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主要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国资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典型形态。

我国《律师法》第14条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作出了总体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包括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在符合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一般规定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还设立了特殊的条件规定。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我国《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我国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2006年8月修订公布的《合伙企业法》明确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合伙组织形式,并且规定可以适用于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在普通合伙中,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了需要满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了满足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书面合伙协议;②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④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www.xing528.com)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个人出资设立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了具有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②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3.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在当前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满足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法律服务的需求。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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