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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概况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该方案进一步规定了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开始向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概况

我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由执业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构成整个律师行业,这是任何国家的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均无法回避的三个基本环节。从律师到律师事务所,再从律师事务所到律师业,在这三者关系中,律师事务所处于凝合律师人才、开拓律师业务、经营律师经济收入、理顺律师分配关系、配置律师资源,从而支撑律师整个行业发展的中心环节。

我国最初产生的律师执业机构是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顾问处。改革开放初期恢复律师制度时仍然沿用法律顾问处的名称。1980年8月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已失效)第13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这是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立法上对律师执业机构的定性。这一规定表明,在计划经济时代,律师的身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执行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法律服务业务;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而不是一个经营单位;法律顾问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分支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开始探索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这是针对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第一次探索性改革。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独立核算,不再由国家拨款;在人事上没有国家编制,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在管理上也有了很大的自主权。中国律师执业机构的根本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次改革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提出的。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界定为市场中介组织。该规定将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介组织的定性,打破了原来的《律师暂行条例》(已失效)将律师执业机构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定性束缚,开始将律师事务所推向市场。这一定性比较符合律师业的本质特性和发展规律,对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改制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www.xing528.com)

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推动下,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6日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进一步规定了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从此以后,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走向了多元化的发展轨道,逐步形成了国资律师所、合伙律师所、合作律师所、个体律师所并存的局面。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律师法》总结了律师事务所改制的基本经验和成果,最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国办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200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从此开始了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根本改革。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开始向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方向发展。国资所脱钩改制是解决国资所体制问题和产权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早在199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就确定了“两个平台,归类清理”的方针,即“以会计师为平台,归类清理其他经济类中介机构;以律师为平台,归类清理其他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根据这一部署,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除了少数经济贫困地区以外,普遍开展了国资制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即国资制律师事务所与原来隶属的司法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脱钩、财务脱钩、业务脱钩、行政隶属关系脱钩,全部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或者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这项改制工作,现在已经基本完成。国资制律师事务所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随着国资制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国资制律师事务所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另外,从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公职律师是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公司律师是在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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