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国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规定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部颁布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行政规章之中。根据上述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一)执业律师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权。《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这项规定,律师依法执业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既是律师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这项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受非法侵害;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受到非法侵害和干涉,律师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予以保护,制止不法侵害、干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依法执业的各个环节上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非法阻碍、干扰、剥夺、侵犯。
2.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的自由权。《律师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这实际上是从地域范围来表述律师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任何地域执业的权利。这项规定有利于打破律师行业的地域封锁,促进律师业的竞争和发展,也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执业取得合法报酬的权利。有偿法律服务属性是律师业的本质属性。任何人都可以向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身份上的特征,是指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业务本质上的特征,是指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援助为例外)。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偿性特征决定了律师业的营利性。《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项规定的本意就是只有律师才有依法通过从事律师业务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里的经济利益就是律师收费。《律师法》第23、25、59条都规定了律师从事业务可以收取律师费。
4.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权。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项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有力保障。因为律师执业是依法执业,并不是完全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行事。《律师法》第3条第1、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律师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就是为了保证律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5.律师的诉讼权利。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因此,律师的诉讼权利也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主要权利。律师的诉讼权利是指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过程中,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是履行其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必要条件。律师诉讼权利的享有及其在诉讼实践中实现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救济的程度,并且与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密切。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实践当中,这项权利受到较多的限制,《律师法》的这项规定保障了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该项规定保证了律师的阅卷权和案件材料复制权。
6.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我国的几部诉讼法律也都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些都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律师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赋予并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够保障律师确认案件基本事实,才有可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如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话,律师就不可能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各种利益之中,而且律师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缺乏必要的人身安全上的保障,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时常受到侵犯。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1款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业律师的义务
执业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当遵守法定行为规范的责任。根据《律师法》总则和律师的业务义务的规定,律师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律师全部义务的核心和律师全部业务活动的宗旨。律师的其他一切义务均是从这一义务延伸而来。[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律师的基本使命,也是律师的根本职责和执业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2.依法执业义务。即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忠于事实和法律的义务。即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4.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的义务。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5.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义务。为了有效管理律师执业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基本执业组织,每个律师必须加入而且也只能加入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我国《律师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6.公平竞争义务。我国《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的不正当竞争是危害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有贬损同行、压价收费、支付回扣等手段。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均制定了保护律师业公平竞争的规则。为了加强律师业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部早在1995年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宣示,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的正常执业秩序。该规定要求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并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7.保密义务。《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据此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就是指律师所负有的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律师遵循保密义务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本前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相互信任。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知悉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隐私秘密。如果律师不保守秘密就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律师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只有能够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才能够履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另外,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有接触到国家秘密的可能,律师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否则损害国家利益。
8.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的义务,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我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在同一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律师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代理人,就使律师失去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很容易形成恶意代理,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违背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极为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律师业的信誉,因此也为《律师法》所禁止。
9.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他义务。我国《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法律义务是保证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保持清正廉洁、保证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社会腐败现象的影响下,律师行业内部也存在着腐败现象。律师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一方面要保持自身廉洁,另一方面也要为遏制司法腐败做出自身的努力,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10.律师在接受国家和行业监督管理上的义务。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接受管理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和加入律师协会的义务。就依法纳税义务而言,这是所有公民的义务。对于行业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律师而言,强调依法纳税义务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依法纳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外,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的自治组织。为了有效对律师进行行业管理,我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11.法律援助义务。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所有的人均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也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力军。我国《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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