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律师”的概念,《律师法》第2条作出了明确而科学的规定,即“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准确地概括了律师的三个基本特征:
1.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业性质是以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则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针对律师身份的这一定性,使律师与国家公职人员区别开来。律师职业的服务性,说明律师的职能是向社会提供服务,是通过律师的劳动与社会成员进行交换,律师并不具有任何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一般情况下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法律援助除外),这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无偿性有原则区别;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这也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法定职权有原则区别。因此,律师业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性质,律师也不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公职人员,律师的活动不带有执行公务的性质。律师职业是一种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的、以法律事务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业。在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就赋予了律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不符合律师身份的本质特征的。因此,《律师法》对此做出了修改,使律师的法定概念具有科学性。
2.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这一规定,使律师与一般的法律服务人员区别开来。在法治社会,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不仅仅是律师,能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也不仅仅是律师,但是只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才能被称为律师。由于律师执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水平,因此,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只有符合该国法定的律师任职条件,经过法定程序考核合格并授予律师资格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还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真正成为律师。律师执业证书是国家主管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的合法凭证。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对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吊销等管理行为,严格掌握进入律师队伍的条件,以保证律师队伍的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证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3.律师的基本职责是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基本业务职责,是由律师的法律服务身份定性所决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来源于当事人委托或者司法机关指定,因此,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律师的基本业务职责只能是维护被委托或者被指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实施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法治责任,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范围内的人员,虽然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不同,但是作为法律人都具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共同责任,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得曲解法律、践踏法律、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队伍组成部分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共同社会责任。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师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不同政治制度国家的律师制度具有不同的性质。与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律师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律师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存在的前提。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但是,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务服务。律师的服务必然涉及国家的法律实施和国家的司法活动。因此,律师的社会服务活动必然要纳入国家法律的严格规定之中。一个特定社会是否需要和允许律师存在,是否允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如何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律师的产生及其活动原则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和确认。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律师就不可能产生,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没有合法的地位,也就没有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存在。
2.律师制度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活动宗旨。在法治社会,维护权利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关键和纽带。如果说国家立法活动的核心是实现权利在社会成员中的配置的话,那么,国家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法律权利的实现和救济。律师活动从本质上讲是接受当事人委托而产生的一种职业活动,律师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依附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纯粹做当事人的代言人。对于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和利益,法律不予保护,律师也没有义务去维护。
3.律师制度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律师制度与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一样,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但是他们各自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又有很大区别。检察官和法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他们代表国家机关,而律师不代表国家机关,也不行使任何国家权力。律师只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偿法律服务属性是律师业的本质属性。律师的本质属性不是政治属性,而是律师业的有偿法律服务属性。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身份上的特征是指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业务本质上的特征是指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的(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援助为例外)。
4.律师制度具有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政治属性。虽然律师制度的起源我们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在17、18世纪同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的斗争中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产生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并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发展起来。实践证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完善的律师制度对于促进民主政治制度和促进法制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已经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法治社会,必须完善我们的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制度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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