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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对外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且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过审查,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前述条件和原则的,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应当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中国司法制度:对外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途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途径有两条:①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②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1.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是确定的裁判。

2.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即需要在我国生效的,或既需要在我国领域内生效,又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如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我国的。

如果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还必须具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或者外国法院按照互惠原则提出请求。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且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程序

不论是当事人直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外国法院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都应当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的副本和中文译本,并提交申请书、请求书及其中文译本。如果提供的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判已经生效或者确定的,应当附有由外国法院出具的证明其已确定的正式文件。(www.xing528.com)

经过审查,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前述条件和原则的,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应当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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