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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执行包括两种情况:①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即行政诉讼强制执行;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尚未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因故无法提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可以依法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移送执行庭执行。

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行政诉讼执行制度概述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执行包括两种情况:①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即行政诉讼强制执行;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要有执行根据。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裁决书。

2.执行根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在执行根据中必须有确定一方当事人交付金钱、财物或者完成一定行为的内容。

4.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义务人到期应当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

(三)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提起(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提起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2.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尚未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因故无法提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可以依法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移送执行庭执行。

(四)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裁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①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

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时的具体程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一般不发生执行和解的问题。因为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且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无权处分自己的法定职权,所以,在行政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和解。这与民事执行的规定不同,在民事执行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时常发生,而且为法律所允许,是执行终结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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