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审判机构是平行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③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⑥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1.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四)执行担保和承担
1.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执行承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五)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1.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2.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从执行实践来看,我国的协助执行主要有三类:①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②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③公民个人的协助执行。
在执行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为需要协助执行的,即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需要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执行方法、完成期限和应注意的问题。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通知的内容和期限,完成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
(六)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1.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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