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制度的具体原则,是指具体执行制度的原则,是在具体执行制度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宗旨,是我国监狱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和要求,也是国家机器专政职能的重要体现。监狱执行刑罚,首先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执行刑罚本身就意味着惩罚。没有惩罚,就难以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改恶从善。但惩罚不是目的,仅是改造罪犯的手段。改造罪犯,使其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惩罚与改造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惩罚是以改造为宗旨的惩罚,改造是在惩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的改造。刑罚惩罚与改造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制度的又一项原则。这里的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是指从事一定的生产活动。教育与劳动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所采用的两种基本手段。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把教育和劳动有机结合起来。教育与劳动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在改造罪犯中共同发挥作用。
(二)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
1.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又称执行有限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只能把物和行为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www.xing528.com)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包含两层含义:①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的。并不是任何法律文书规定的事项都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而不应当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标的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执行制度的本质要求。不以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指在执行中既不能以扣押义务人代替其履行义务,也不能以扣押为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②执行有限原则是指对物的执行,在范围上也是有限的。债务应当清偿,但并非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或必需品。
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在执行中有可能发生拘留被执行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不是民事执行行为,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针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执行经济性原则。执行经济性原则,是指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以最小的执行成本,实现最大的执行效益,或者说为实现一定的执行目的,执行机关应当选择最简便的方法和手段。执行经济性原则的核心在于讲究效益和适度。执行经济性原则是效益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执行工作本身的客观要求。在执行工作中,执行经济性原则要求执行机关在实际执行时提高工作效率。
在民事执行中贯彻执行经济性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强调执行经济性原则而无原则地限制案件的执行活动,使案件不能执行;也不能因强调执行经济性原则就不采用民事诉讼法针对妨害执行的行为规定的制裁措施。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采取制裁措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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