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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执行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机关即执行的主体,是指行使国家执行权,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司法文书内容的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执行制度的概念与作用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其他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国家执行权,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活动。执行的特征包括:

1.执行机关的特定性。执行机关即执行的主体,是指行使国家执行权,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司法文书内容的机关。我国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国家执行权。

2.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我国执行机关在开展执行工作时,必须有执行根据,而且作为执行根据的司法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等。对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执行机关不能执行。

3.执行程序的法定性。不论对何种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进行执行,执行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执行程序。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刑事执行程序包括死刑判决的执行程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判决交付执行的程序,监外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期满予以释放程序等;民事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采取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等;行政执行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基本相同。(www.xing528.com)

4.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我国的执行措施可分为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措施和行政执行措施。强制性是执行措施的重要特征,它具体表现在执行机关行使国家执行权,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的内容时,凭借的是国家强制力。

执行制度是关于国家执行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执行程序,以及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文书内容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总称。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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