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迅速及时地进行侦查,通过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材料、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方式实施侦查。
(一)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方向是指侦查工作的目标指向。侦查范围是指侦查破案中对侦查对象和侦查区域所限定的界限范围。划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主要依据案件性质、案件时空关系、现场遗留痕迹物品、作案手段方法、信息化侦查手段、网上串并案件等因素来确定。
(二)制定侦查方案
侦查方案也称侦查工作计划,是指侦查部门对案件所制定的侦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行动方案。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需要通过前期现场勘查、检查、调查访问以及主要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意见等材料,对下一步侦查作出工作部署,制定侦查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侦查工作的一般规律为指导,尽快制定。制定侦查工作方案有利于侦查人员明确侦查工作的要求,积极发挥主动性。侦查机关可以按照方案组织和使用侦查力量,确定必要的侦查措施,避免盲目性。侦查方案制定后要随时根据侦查工作的进展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三)选择侦查途径
侦查途径是指侦查工作开始着手以及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方法和路径。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要在一起案件的若干侦查途径中选出最佳途径。选择最佳侦查途径是开展侦查工作的重点。侦查工作展开之前,在侦查方案中如何组织侦查力量展开侦查,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并选择正确有效的侦查途径。
(四)实施侦查(www.xing528.com)
实施侦查是侦查阶段的中心工作。实施侦查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据已经确定的侦查思路、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按照分工和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侦查工作,以实现侦查破案的目的,为侦查终结和移送审查起诉打下基础。实施侦查阶段的任务主要包括收集证据材料,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保护相关人员安全。
1.收集证据材料。全面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应当围绕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及时、科学、有效地收集、固定、保管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能够证明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各种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证明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发生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案发时是否在作案现场的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过的材料;证明作案工具的材料;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生物样本以及从电子监控系统或者装置中调取的视频视听资料等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过程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材料;能够补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的证据材料;证明量刑情节的材料;等等。
采用侦查措施收集证据材料。首先,接受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案件、人民法院移交自诉案件时移交的证据材料;合并管辖案件中,由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等移交的证据材料。其次,采取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可以通过采取勘验、检查、询问、讯问、搜查、辨认、侦查实验、人身检查、查封、扣押、鉴定、调查访问、调取笔录、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获取证据材料。还可以从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场所等依法调取证据材料。最后,通过委托方式代为收集证据材料。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嫌疑人的犯罪前后表现、犯罪成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以合法方法收集证据材料。其一,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二,严格规范讯问地点。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对于羁押前的讯问地点和羁押期间的讯问地点都需要正确把握。其三,讯问时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每次讯问过程应当实行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其四,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其五,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
2.抓获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在确定地域范围内排查,查询分析情报信息、视听资料,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发布通告协查等方式来发现犯罪嫌疑人。其次,确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性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因此,对侦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必须经过认真审查,可以采用辨认、鉴定、综合证据材料分析等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最后,抓获归案。对审查认定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抓获归案,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3.保护相关人员安全。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给予保护;对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如果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应证人及其近亲属请求实施保护;等等。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建议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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