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简称受案,是指侦查机关接收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公民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以便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种职能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公民扭送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受案并非立案,而是立案的前提。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活动,以发现犯罪嫌疑为前提。发现犯罪嫌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侦查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发现或获得犯罪事实和线索;等等。因此,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首先要通过受案、立案,再使侦查工作发动起来。
接受案件时,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送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其次,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不愿意公开自己身份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最后,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二)立案
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对立案材料加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调查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一个阶段,是侦查工作开始的标志。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意味着刑事司法系统开始运转,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并将进行下去。(www.xing528.com)
刑事案件立案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办案单位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复议。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随案移交,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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