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是依法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作为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就是行使侦查权。在我国,侦查权是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的一种带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不得随意分配,只能由特定的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包括采用侦查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
(一)采用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有权采用以下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以言辞的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查证犯罪事实,追查同案犯,发现其他犯罪线索。
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以言辞的方式,依法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和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调查、了解案情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询问取得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明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实地勘验和检查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和物品,以判断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动机等,为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4.搜查。搜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直接获取证据或发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其继续犯罪。
5.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是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损毁或被隐匿。
6.查询、冻结。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7.鉴定。鉴定是侦查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对证据材料的真伪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
8.辨认。辨认是侦查机关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场所进行识别和指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www.xing528.com)
9.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法律规定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预谋案件和已经实施的犯罪案件时,为了掌握犯罪意向,弄清犯罪意图,查明案件情况,获取犯罪证据,配合其他侦查措施,依法秘密采取的运用现代视听、检测、电信等技术的一项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和录像、邮件检查等。另外,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10.通缉。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将应予逮捕而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以交付侦查和审判。
11.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强制性措施
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
2.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4.拘留。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逮捕。逮捕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侦查机关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将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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