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是侦查机关享有的受理刑事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侦查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应当由其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
(一)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担负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依照职能管辖范围,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另行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和监狱等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根据其行业隶属关系,分为普通公安机关和专门公安机关。在普通公安机关中,具体行使侦查权的是其内部设立的各职能侦查部门,这些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分别对不同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等专门公安机关,分别对特定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同一性质的侦查机关,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指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如背叛国家案、颠覆国家政权案、间谍案等。
(三)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其享有的一项重要职权。(www.xing528.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军队保卫部门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和触犯刑法的犯罪案件,以及军队和地方互涉的犯罪案件。这里所说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五)监狱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主要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根据上述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中的侦查部门管辖。
(六)中国海警局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中国海警局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二中全会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重组的一个新机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2款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