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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侦查制度篇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秦代的勘验检查制度已相当完备,司法检验由专人负责。宋代是我国早期犯罪侦查制度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时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中国特色的现代侦查制度逐步建立发展起来。

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侦查制度篇

(一)中国侦查制度的演变

在中国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侦查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国家强制力,与犯罪相生相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它们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矛盾,各个时期内这都在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

1.奴隶制社会初期侦查制度的萌芽。中国是东方人类和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侦查职能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末期,但由于当时没有国家和法律,侦查制度尚不存在。到了夏、商、周,先秦时期,侦查制度开始萌芽。据《尚书·舜典》记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侦查职能官员的记载。据《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马融之说:“士”为“狱官之长”,又引郑玄之说:“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可见,中国早在夏代就出现了监狱,狱内侦查开始使用比较简单的侦查方法,如狱门外偷听、秘密力量入监等,当时兵刑合一,调查问案职能是其兵刑职能的一部分。西周的诉讼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神誓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同时期出现了中国古代审讯策略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高峰,即“以五听狱讼,求民情”的审案方法,相比于神明裁判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

2.秦、汉时期侦查制度的初步形成。秦朝时期,中央设的“廷尉”和地方设的“县丞”都负有侦讯案件的职责,也是司法审判官。《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宄。”乡设以“禁盗贼”为主要职责的“啬夫”一职;里设“里正”,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协查办案。秦代出现了中国第一部侦查法规性著作《封诊式》,其中写入了审讯成败标准、对现场痕迹的最早注意和利用等内容,体现审讯中敢于实事求是先进思想的同时,又允许刑讯逼供。秦代的勘验检查制度已相当完备,司法检验由专人负责。汉承秦制,“亭”与秦朝的“里正”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协查办案的任务。可见,秦汉时期犯罪侦查制度初具雏形。

3.隋唐、两宋时期侦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隋唐时期中央实行“三司分工”,建立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长官都兼管治安,同时也设有专门管理治安的机构和官员,但是侦查职能仍没有独立出来。宋代是我国早期犯罪侦查制度发展历史中的一个重要时期。中央控制进一步加强,在沿用唐“三司”的基础上中央增设“审刑院”,“巡检司”“县尉司”是具有侦查职能的机构,地方设“提点刑狱司”专掌侦讯。宋代是中国古代侦察高度发展和繁荣的历史时期,显著标志是出现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三部中外闻名的侦查书籍,同时还出现了一部世界上现存最早的对古今中外影响深远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此时,侦查与审判职能出现一定的独立倾向,但尚未分离。

4.明、清时期侦查制度的快速发展、趋于成熟。元朝时期的刑事法制度出现一定倒退。到了明朝,侦查制度快速发展,出现了由宦官统领的东厂、西厂、大内行厂和锦衣卫组成的秘密侦查机关“厂卫”。“厂卫”由皇帝垂直领导,直接向皇帝负责,享有独立的侦查、缉察、审讯、判决、行刑之权,不受常法约束,法外用刑异常残酷,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制度。清朝中国历史上一个转折时期的封建王朝,侦查制度的发展比较成熟,虽然仍沿袭明朝的“三法司”,但分工更加精细。如在刑部专门设立追捕逃犯的“督捕司”“提审厅”“脏罪库”等部门,地方的侦查职能仍由省、道、府、县的官吏兼任,其中县级官吏承担大部分案件的受理、侦讯、预审拟罪等职责。清初的法律制度完全属于封建的法律制度,但到了清朝末期,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为中国近代民主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纵观封建制社会,其社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中央集权和至高无上的神权王权统治,皇帝控制一切军政大权,同时掌控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形成了皇帝亲自审判诏狱等重大案件的司法制度。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分化出独立的机构和专门的官员,形成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司法职能于一体的侦查制度。法官集侦查、控诉和审判于一身,审判作用被无限制扩大,侦查则沦为审判的附庸。实行纠问式诉讼,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皇帝和各级官吏是诉讼主体,只有他们才有权行使侦查权力,被告人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只是被动的承受客体。

5.清末、民国时期侦查制度的转型。清朝末期,中国传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借助于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从立法层面首先开始了现代化转型。1909年清政府颁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次规定了强制作证制度、鉴定人制度以及有关证人的回避与报酬制度,成功将西方诉讼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引入中国,中国诉讼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华民国成立后,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包括纠问式诉讼模式、适用对被告人有力的诉讼制度、证人制度等,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相当详尽完备。国民党政府立法,以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为蓝本,同时吸纳英美法系的一些制度规定,还注意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中的一些因素。

6.中国现代侦查制度的发展。20世纪的中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经历了巨大变迁,封建制的侦查制度和侦查模式被彻底打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中国特色的现代侦查制度逐步建立发展起来。1979年我国颁布《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新中国的侦查制度,之后《刑事诉讼法》经历了3次修改,在侦查模式上吸收借鉴了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科学内容,使我国现代侦查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现行侦查程序多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立法上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律师不能介入侦查过程,保证侦查程序的封闭性和秘密性。二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监狱都对案件享有相应的侦查权,侦查时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及自由,有权采取专门的调查方式和有关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可依法自行选用侦查手段、调查方式以及适用绝大部分的强制措施,但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三是采用检警双向制约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检察机关地位平等,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方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更加公平公正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检察机关具有多种性质,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本身也是侦查机构。四是目前的侦查属于强制侦查制,没有“司法审查”程序,事先不需要申请司法令状,事后也可以不接受审查。

(二)西方侦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各国的侦查制度都是随着阶级斗争和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产生,并在总结了大量侦查活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近代意义的侦查制度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西方,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反映自己意志的诉讼主张和基本原则,建立了新型的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确立了新型的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近代侦查制度随之产生。19世纪初期,各国刑事侦查机构逐渐独立,英美法系国家允许私人侦探介入侦查活动,更加促进了侦查机构的建立,一些国家也出现了颇具特色的侦查模式,如法国的“罪犯对付罪犯”侦查模式(维克多侦破模式)、美国的平克顿创立的双轨制侦查模式等。19世纪至今,随着西方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自然科学中的许多新发现被迅速引入刑侦中,使刑事侦查活动逐步被纳入了科学化的轨道,促进和推动了刑事侦查制度的科学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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