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国监察制度改革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划转各级监察机关,由各级监察机关通过行使针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权来取代,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负责职务犯罪受理和侦查职能的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部门的检察官转隶于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我国监察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另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以下程序和运行机制来受理和办理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
(一)立案受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www.xing528.com)
(二)侦查
经过立案之后,案件就进入正规侦查阶段,即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阶段。侦查部门在履行侦查职能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针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进行搜查,调取和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手段,从而获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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