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的考核
检察官的考核制度是检察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检察官考核制度,不仅能够促使广大检察官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绩效,人尽其才,杜绝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和完善检察官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考核的原则和方法。《检察官法》第41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这一规定既是考核的原则也是考核的方法。
2.考核的内容。《检察官法》第42条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这一规定体现了德才兼备方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精神,并突出了检察工作的特点。
3.考核的组织实施、结果及其作用。根据《检察官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检察官法》第43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这一规定使考核结果有了法律效力,使考核作用的发挥得到了法律保障。
(二)检察官的奖励
建立检察官奖励制度,对于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1.检察官奖励的原则。《检察官法》第45条规定:“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这一规定确认了国家对检察官实行奖励制度,明确了对检察官进行奖励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2.检察官奖励的条件和种类。《检察官法》第46条对检察官的奖励条件作了具体规定:①公正司法,绩效显著的;②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检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③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④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⑤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⑥有其他功绩的。
(三)检察官的惩戒
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助于帮助犯错误的检察官改正错误,从而起到对检察官的规范和鞭策作用。
《检察官法》第47条规定了检察官应受惩戒的条件: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②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③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⑤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⑥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⑦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⑧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⑩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为了保障检察官惩戒制度得到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障检察官合法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11条所规定的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落到实处,《检察官法》第49条规定,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47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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