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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检察官任免程序简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的任免是检察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免列出专章予以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检察官任免程序简析

检察官的任免是检察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免列出专章予以具体规定。

(一)检察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

对于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作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www.xing528.com)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

(二)免职事由

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②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③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④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⑤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⑥退休的;⑦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⑧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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