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的条件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向纵深推进,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法律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有了新的要求,标准更高,这也是适应检察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而做出的重大修改。根据《检察官法》第12条的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③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⑥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4年、3年。⑦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上述第5项条件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被开除公职的;③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检察官遴选(www.xing528.com)
为了保障检察官遴选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我国逐步建立了初任检察官的考试制度和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
《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一规定标志着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的确立。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是确保检察官执法素质和水平的必然要求,公开、公正、合理的选拔方式是确保检察队伍质量的重要因素。《法官法》也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确立了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中国法律职业的统一化,使检察官、法官、律师有可能在同一业务层面上展开工作。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为选拔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无疑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是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检察官分类管理的重大改革。《检察官法》第26条规定,“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为了适应检察官员额制管理,《检察官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1/3。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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