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检察官制度而言,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检察人员的职务分为检察长和检察官,检察长是首席检察官,并以这一身份为核心确立管理和工作制度,身份制度与工作制度不是严格分开的。我国的检察制度则不同,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的检察工作实行的是检察院负责制而不是检察官负责制,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人事制度,不能等同于检察工作制度。并且,就现行的立法状况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检察官制度实际上就是检察官身份制度,是关于检察官的范围、职责、条件、义务与权利、任免、任职回避、登记、考核、培训等的全面规定。
我国现行的检察官制度的形成与我国检察院建制的恢复不是同步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院恢复建制的标志,《检察官法》则是检察官制度初步形成的标志。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95年《检察官法》出台以前,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只见于1986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现已失效)中,该法在第7条规定检察人员的义务时提到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此,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表述十分模糊,既没有明确限定它的内涵就是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也没有从外延上将非业务人员排除出去,导致长期以来人们把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书记员、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统称为检察官,并且把检察官作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用管理行政人员的单一模式来进行管理。1995年《检察官法》出台,检察官作为正式称谓由法律确定下来,标志着检察官制度的初步形成。《检察官法》颁布以后,先后经历了3次修改。第1次是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2次是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第3次是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经历了3次修改后,《检察官法》所规定的我国检察官制度逐步走向成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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