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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工负责,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严格按照这一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互相推诿,超越或滥用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密切联系且不可分割的。

中国司法制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相互之间业务协作与监督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分工负责,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严格按照这一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能互相代替、互相推诿,超越或滥用职权。

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协调一致,共同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不能互相刁难、拆台,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对案件正确、及时的处理。

互相制约,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彼此制约,防止错误并依法及时纠正错误。(www.xing528.com)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是密切联系且不可分割的。分工负责是基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没有分工,就谈不到配合,更谈不上制约;只强调配合而不分工,则必然分工不明,造成混乱;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就会照顾关系,放弃原则,其结果或者放弃犯罪,或者伤害无辜;只强调制约而忽视配合,就容易使三机关对立起来,互相抵消力量,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坚持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才能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打击犯罪的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视为互相监督。因为法律监督是国家的一项权力,而互相制约则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处理相互关系的准则。法律监督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法律监督既可以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于诉讼活动之外;而互相制约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以及非诉讼情况下,并不发生这种制约。法律监督只有在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实行;互相制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和制度,不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发生违法情形,这种程序都要执行。可见,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就是互相监督,并由此得出检察机关也要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监督的结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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