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可见,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性质定位。检察机关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以及国家机构的分工所决定的。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显然是指狭义的法律监督。因为它扩大了检察制度的外延,忽视了检察监督与广

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一)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萌芽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检察制度逐步发展而来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政权。在根据地政权建设过程中,逐步产生了根据地的检察制度。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审检合署的检察制度,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在省、县裁判部设检察员若干人。检察员对任何犯罪行为均有检察之权。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中也设立了审检合署的检察制度。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检察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审检开始分离。这一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开始设立独立的高等检察处,隶属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检察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民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产生、职权,以及运行规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检察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政治理论基础,以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而建立起来,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见,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性质定位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以及国家机构的分工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具有不同的阶级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其检察机关的性质也就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检察机关不是一种具有与上述三机关平等地位的独立的国家机关,而是附属于行政系统。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一种司法行政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行使侦查、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等公诉职权。

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根据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需要,按照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学说确立的。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指出:“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决权。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是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1]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正是按照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被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与社会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所进行的多方面的监督。例如,国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党政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都有权实施或者参与法律监督。这种对法律多方面、多渠道的监督,就是广义的法律监督。所谓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所进行的专门监督,简称检察监督。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显然是指狭义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大体上分为三大系统,包括刑事法律检察监督、民事法律检察监督和行政法律检察监督。这三大系统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共处于法律监督系统的统一体中,构成我国检察机关三方面监督的立体模式,缺少任何一个系统,就不能构成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系统。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我国,实施法律监督权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授权的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监督重点侧重于立法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同时,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的实施也拥有监督权。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加侧重于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除了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进行监督外,又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赋予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也有区别。工商税务、劳动、审计、监察、公安等行政机关也分别行使着对某一方面的法规、条例等实施的监督职权,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工商管理法规实施的监督,税务机关行使对税法实施的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这种监督的性质是一种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特有的一项宪法权力,有其法定的监督范围,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www.xing528.com)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也有联系与区别。法律监督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监督,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公诉则是指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予以追诉。显然,法律监督的概念是包含公诉的概念的,即公诉权可以作为追究犯罪行为、保障法律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监督手段;但公诉权不能包括或者等同于法律监督权,因为法律监督权中除了公诉权的内容外,还有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从监督的范围来看,公诉权只是对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而法律监督权中还包括对民事、行政等法律实施的监督。由此可见,不能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法律监督机关与公诉机关相混同。

(三)人民检察制度的性质

检察制度的性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由于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赋予它行使检察权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制度则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制度。专门的法律监督制度,即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性质。应当注意,不能把检察制度理解为法律监督制度。因为它扩大了检察制度的外延,忽视了检察监督与广义的法律监督的区别。法律监督的含义,应是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实行的监督。检察监督只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实行监督。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对立法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对执法和守法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属于专门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实行的专门监督。它是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种专门法律监督。另外,也不能把检察机关视为公诉机关,因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律监督制度与执法制度是并列的两种法律制度。检察制度是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实行监督的制度,应隶属于法律监督制度。检察机关虽然参与诉讼,追究违法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但只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形式,不能忽视检察制度属于法律监督制度的客观性质。

(四)我国人民检察制度的特点

1.人民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它代表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思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

2.专门性。按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它以法律监督为其专门职责。这种专门性要求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3.强制性。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使其在守法监督方面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执法监督方面纠正公安、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又赋予其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权力,被监督者必须接受和执行。

4.独立性。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依法办案,必须从法律制度、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等各个方面保证检察机关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当然,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仅仅意味着“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