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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官制度详解-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比较多,下面以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作简要介绍。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三级法院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在德国,依据基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统任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但都规定有退休年龄,法官到退休年龄应退休。在美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予以保障的。

国外法官制度详解-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

法官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比较多,下面以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作简要介绍。

(一)法官的任职条件

法官的任职条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总体上考察,西方国家对法官都规定了很高的任职条件。比较明显的差异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此要求。

在英国,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挑选,担任地方法院法官(不含治安法官,但含“带薪治安法官”)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又称“普通法官”,职业法官中最重要的一种)须有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而且年龄须在50岁以上;担任上诉法院法官须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或者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资历;担任贵族院常设上诉议员,亦须有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或者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

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条件是:①美国公民;②美国大学学院毕业;③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担任州法院的法官一般也需具备上述条件。但由于一些州法院的法官实行选举制,党派政治色彩比较浓厚,有些州的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法官并不具有法律背景,也没有当过律师。

在法国,取得法官资格的必须是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高等司法委员会从国家司法官学院的毕业生中提出任命法官的名单,经司法部长、总理总统签字后,由政府正式发布公报。

在德国,大学法学教授具有法官资格,除此之外,法官资格经各州司法考试委员会组织的两次严格的司法考试取得。考试合格后,各州根据法官缺额和求职情况,由州法官挑选委员会挑选,法官挑选委员会主要审查求职者的品行(对国家的忠诚和自身的道德品质)、身体和专业情况。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而且新任命的法官还有3~5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果表现不好,可以解雇、开除;试用期满,转为正式法官。

在日本,要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极为严格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进入司法进修所培训2年,毕业考试合格,才能被任命为助理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此外,作为一种普遍性限制条件,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受过弹劾且裁判所作出罢免裁判的人不得被任命为法官。

(二)法官的产生方式

从世界范围内考察,法官产生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即任命和选举。大多数国家采用任命的方式,少数国家采用选举的方式,部分国家兼采两种方式。

1.任命式。任命式是指法官由国家元首、政府机构、议会或最高法院院长任命而产生。采用或部分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等。

在英国,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级法院法官,经过司法部长和首相提名,由英王(女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大臣提名,英王(女王)任命;治安法官由司法大臣任命。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三级法院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在德国,依据基本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统任免。各州可以规定各州法官的任用,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在日本,裁判所法规定,最高裁判所所长(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最高裁判所大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高等裁判所所长、法官、助理法官和简易裁判所所长的任免,由天皇认证。以上任命,均须交付国会审查通过。

2.选举式。选举式是指法官的产生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在美国,依据大多数州宪法规定,州法院的法官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包括州选举或者当地选举)。具体而言,州法院法官产生的方法有五种:①由党派提名并经选举产生;②不由党派提名,经选举产生;③由特定的委员会向州长提名,由州长选择产生;④由州议会选举法官,只有卡洛罗纳和弗吉尼亚两个州采用此种方法;⑤同时采用上述方法分别产生各级法官。

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由选举产生。联邦宪法法院共有16名法官,分为2个法庭,每庭8人。16名法官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各选8名,选举时须由议会2/3多数通过。

(三)法官的保障制度

法官要完成其承担的职责,必须有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其中最基本的便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不仅是西方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官任职最基本的保障措施。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①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行政机关(政府)、立法机关等一切机关,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②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所做的一切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除此之外,以下两种制度也是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必不可少的。

1.法官任期。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对法官这一特定职业规定了比其他公职人员更长的任期,多数国家直接规定法官终身任职,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法官任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即终身制、任期制和终身制与任期制兼用。

(1)终身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的法官都是终身制,但都规定有退休年龄,法官到退休年龄应退休。

(2)任期制。日本等国实行任期制。日本裁判所法规定,最高裁判所法官和简易裁判所法官年满70岁退休;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法官年满65岁退休,退休后还可以到简易裁判所任法官。

(3)终身制与任期制兼用。美国、委内瑞拉等属于兼用两种制度的国家。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但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官年满65岁、任法官满15年,或者年满70岁、任法官满10年,可以拿全薪退休。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官则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为4~15年,各州规定不一。

2.法官的薪金。西方国家普遍规定了法官享有比同级一般公职人员高的薪金待遇,以保障法官专职从事审判活动。(www.xing528.com)

在美国,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予以保障的。宪法规定,联邦法官的薪水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法官的工资随着生活指数的上涨而逐年增加。在薪金级别上,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工资与副总统相等,联邦法院法官与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工资大体相等。

在英国,法官的收入属高薪阶层。法官被任命后,任何机关不得对其报酬和其他职务条件(包括退休金在内)作出不利的变更。而且,高级法官(贵族院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院长和法官、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等)的工资高于政府大臣。

在德国,法官实行单独工资序列,分10个级别,高于同等条件公务员工资水平。宪法法院院长享有最高级别的工资。

在日本,宪法和法官工资法对于法官的工资待遇作了明确规定。法官的工资待遇标准较高。而且,在任职期间工资不得减额。

(四)法官的培训

法官工作的职业特点对法官专业素质要求很高,需要不断地补充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世界各国对法官的培训非常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附设联邦司法中心,负责研究、改进司法工作和训练司法人员,还建立了各种培训机构,如联邦法官培训中心、全国法官学院、法官培训和研究中心及专业法官培训学校

在德国,法律规定参加培训是法官的义务。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官进修学院,专门培训在职法官。法官参加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培训经费由国家统一负担。

在法国,国家设有专门的国家司法官学院。学院分两部分: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为法国培养新法官;另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职法官的短期培训。法国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十分重视,每年有50%的法官要到巴黎的培训部参加为期一周的短期专业培训。

在日本,法律规定在最高裁判所领导下,设置司法进修所(也称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进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进修所,分别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五)法官的纪律和惩戒

现代法治国家都很重视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以规范法官行为。在美国,法官要受严格的纪律约束。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法官行为规则》,于1972年修改后由美国众议院增订和通过。这个规则包括了法官在法庭外的活动以及在法庭上的行为责任。

在德国,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于其职务内和职务外的行为及政治活动中,应保持人民对其独立性的信任不受损害的态度。法官不得从事与其职务不相符的兼职工作而损害公务利益。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设法官职务法庭,各州亦设立法官职务法庭,就法官纪律、惩戒和其他事项进行裁判。

在法国,如果法官没有执行回避制度或者经济上有挪用公款等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调换工作岗位、降级和解雇。给予法官纪律处分由高等司法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决定。

在日本,裁判所法规定,法官如有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或者疏忽职守,或有品德不端正的行为时,根据法律另行规定送交裁判,予以惩戒。依据宪法规定,对法官的惩戒处分不能由行政机关施行,而是由高等法院或者最高法院进行。

(六)法官的辞退和免职

为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西方法治国家对法官的辞退和免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辞退和免职。

在英国,法官是终身任职(1959年后,法官的任职年龄被限制在75岁以下),只要其行为端正,职位就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其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经上、下两院一致通过,才能由国王(女王)予以免职。

在美国,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法官只能因诉讼原因,而且必须通过弹劾程序,经参、众两院批准,才能被撤销职务。审理弹劾案件由参议院听证和审批。绝大多数州也采纳了这种弹劾程序。

在德国,原则上对终身制的法官,不得违反其意愿而在其任期届满前将其撤职、停职、调职或命令退休。但立法可以限定终身制法官的退休年龄。出现法定的辞退和免职事由时,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司法裁决。

在法国,法官实行终身制。在任职期间非因可弹劾之罪并经法定弹劾程序,不得被免职、撤换或者强令退休。

在日本,裁判所法规定,法官除因公开弹劾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被裁判为因身心障碍不能执行职务外,不得违反其意愿予以免职、改变职务、调动工作、停止职务或者减少其报酬。而且,对法官的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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