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院的种类
1.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我国的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前三者一般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设置。
根据审理案件特殊性质的需要而设置专门法院,我国与英美国家专门法院的设置具有相似之处,与大陆国家专门法院的设置相去甚远。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从理论上反对和抛弃公、私法的传统划分,在国家机构的建制上不以“三权分立”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因此,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设在普通法院内部的行政审判庭来审理。
此外,我国没有设置作为宪法自救机制的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的审查活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但实践中没有大量展开违宪审查活动。
2.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明晰的审级序列。诉讼法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审级管辖权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其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其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分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时,其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我国法院的组织体系(www.xing528.com)
依据前述标准,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以下类型:
1.单轨制法院体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与国家结构的形式相适应,我国的法院结构体系是单轨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统属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构成完整的单一体系。
2.一元化法院体系。虽然我国设置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用于处理特定领域内的案件,但我国仍然是一元化法院体系,专门法院的设置局限于初级、中级和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统一行使最高司法权,所有的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下级机构。
3.我国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我国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由低到高的四级构成。我国法院纵向组织结构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比较强,广泛地采用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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