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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及构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指法院机构的设置,具体包括法院的种类、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三方面内容。普通法院构成一国法院组织体系的主干。初审法院一般为基层法院,管辖轻微刑事、民事案件;区域法院一般为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之上设终审法院。英国、日本、法国的普通法院采取单轨制组织体系。州法院由州地方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构成。专门法院未能形成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单独体系。

中国司法制度:法院组织体系及构成

法院的组织体系,是指法院机构的设置,具体包括法院的种类、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三方面内容。

(一)法院的种类

法院的种类就是指法院的类型。从各国法院设置的实际情形考察,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法院的类型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按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来分,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最广,原则上可以受理公法和私法上的争讼案件。普通法院构成一国法院组织体系的主干。大多数国家在普通法院内设置刑事、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少数国家,如法国,则把基层普通法院分设为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分别受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普通法院相对应的是专门法院,其管辖案件的性质比较特殊,原则上主要受理公法范围内的行政争讼和宪法争讼。此外,还根据审判实践的特殊需要,设置一些受理特别类型案件的专门法院。如联邦德国的专门法院,除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外,还有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美国国会也设立了多种专门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的海关专利上诉法院、税收法院、军事审判法院等。

2.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根据审级来分,法院可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初审法院一般为基层法院,管辖轻微刑事、民事案件;区域法院一般为上诉法院;在上诉法院之上设终审法院。各国因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不同,其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确定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初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上诉法院,允许一次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允许二次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法院之上的法院为终审法院。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三级构成。联邦地方法院为联邦初审法院,目前设置的联邦地方法院有90所,大体上每州1所,而人口较多的州则设有好几所。在全国11个巡回区内设立11所联邦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审理该巡回区内不服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以及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裁决的上诉案件。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只有极少数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因此,上诉法院一般也是终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级的法院,有权管辖宪法赋予其管辖的初审案件,其判决是终审判决;在少数允许二次上诉的情况下,其是终审法院。

(二)法院的组织体系

依据不同的标准,法院的组织体系可分为以下几类:(www.xing528.com)

1.单轨制法院体系和双轨制法院体系。单轨制法院体系和双轨制法院体系的划分基础是国家结构分为单一制联邦制两种,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普通法院。单轨制法院体系与单一制国家结构相对应,指各级普通法院统一在全国最高法院之下,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英国日本、法国的普通法院采取单轨制组织体系。双轨制法院体系一般与联邦制国家结构相符合,如联邦制的美国,其法院组织体系就属双轨制。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组成。州法院由州地方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构成。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分别适用自己的法律,两套法院平行并列,互不隶属。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虽然其国家结构形式采取联邦制,但其普通法院由地方法院、州中级法院、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四级构成,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虽各有管辖上的分工,但二者适用同一法典,这与单一制国家的法院体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属单轨制法院体系。

2.一元化法院体系与多元化法院体系。

(1)一元化法院体系,是指在一国内仅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地实行一元化法院体系。一元化法院体系如同金字塔一样,最高法院位于塔顶,无论有多少不同种类的法院,也不论这些法院划分为多少级,都分布在塔顶的下面,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受到最高法院的最后审查。下级法院既可以审理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还可以审理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讼案件,以及某些宪法权利方面的争议。对这些案件都可以由其上级法院审查,而且上级法院对大量的民刑案件拥有最终的审查权。如在美国,既没有单独的宪法法院也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虽有一些处理行政性争议的专门法院,但其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仍然是普通法院。专门法院未能形成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单独体系。英国法院由普通法院构成全国统一的法院体系,与美国是一样的。

(2)多元化法院体系,是指在一国内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而设置各类专门的法院系统来审理,这些专门法院系统都有自己互不隶属且平级的最高法院。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地设置了多元化法院体系。在多元化法院体系中,各类案件是由两个或更多的分离的且拥有各自最高法院的专门法院系统来审理。裁决大多数公法案件以及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的法院与普通法院互不相关,它们各自都有其司法管辖、审级、法官和程序制度,而且同时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中。例如,法国的法院分成两个独立的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不得干预行政法院。当然,这两个法院系统都无权且无须考虑宪法上的问题,因为保障宪法遵守的责任授权给了一个特殊的组织,即宪法委员会。普通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其最高审级是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受理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吏行使行政权产生异议的诉讼,在审判级别上分为两级,即各地的27个行政法庭和设在巴黎的最高行政法院。受法国的影响,德国的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六个不同的系统构成。每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受本系统最高法院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三)法院的纵向组织结构

各国法院都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构成金字塔形的层次性审级结构,数量众多的初审法院居于金字塔的底层,数量较少的上诉法院居中,最高法院居于金字塔的顶端。法院纵向组织结构层次性设置的基本理由在于:①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②避免把冲突的最后处置权一次性地委诸某一法官,最大限度地减少错判发生的可能性。③便于当事人诉讼。初审法院按地域设置,承担着辖区内的各类讼争案件,为数众多,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④允许上诉,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体现诉讼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法院纵向组织结构建构和运行的基础在于审级制度的划分以及上诉和复审制度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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