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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功能及作用-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摘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接功能直接功能,是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7]英国法学家卢埃林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法院作为宪法精义的守护人,有责任解释和维护宪法。其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司法权侵犯行政权的历史渊源,为防止司法权侵犯行政权,有必要专设行政裁判机关。法院的决策功能与其法律解释行为有机结合在一起。

法院的功能及作用-中国司法制度(第4版)摘要

政治社会科学中,功能的基本含义是指一定组织或体系发挥的作用,以及为发挥作用而完成的一整套任务、活动与职责。[6]对于法院而言,其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一)直接功能

直接功能,是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指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7]英国法学家卢埃林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8]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构成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二)间接功能

间接功能也称延伸性功能,是指法院在社会生活中除其承担的直接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控制功能。控制功能实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院通过解决纠纷的方式弥补和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所规范的社会秩序,而且法院“通过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自己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行为”。[9]

2.权力制约功能。权力制约功能的基本含义,是指基于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考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衡功能,尤其体现在对立法、行政的强有力制约上。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

(1)违宪审查(或称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以及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方式制约权力。法院作为宪法精义的守护人,有责任解释和维护宪法。汉密尔顿指出:“解释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都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因此,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10]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审查权也是公民借以防止和救济国家权力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www.xing528.com)

(2)行政审判,即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因违法、失职、越权、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其他不当,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的方式进行权力制约。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行政权力的扩张日趋突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经常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加强制约包括司法制衡便理所当然,行政审判也就应运而生。在美国,审查行政行为已成为联邦最高法院一项最重要的活动,受理的案件中约有1/3与这类问题有关,法律制度的明显趋向是费尽心力打击令人反感的对行政自由处置权专断任性的滥用。[11]

行政审判以两种方式进行:①普通法院审判,即由常设的对刑事、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之普通法院进行行政审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②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审判,即在普通法院外专设审判行政案件的司法机构,法国和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专设行政裁判机关行使行政裁判权的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他们认为行政活动的独特性使普通法院法官难以正确理解与处理,因而有必要专设行政裁判机关,由熟悉行政情况者担任法官。其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司法权侵犯行政权的历史渊源,为防止司法权侵犯行政权,有必要专设行政裁判机关。但是,随着司法逐步在权力格局中取得优越位置,和宪政体制设计强调法院充任政府与公民纠纷的裁决者和政府权力监控者思想的贯彻,行政裁判机关逐渐独立于行政机关而成为实质上的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机构。

3.公共政策制定功能。公共政策,在本质上是解决或处理社会、经济或政治问题的政府行为,但近现代社会容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可能排斥法院的政策制定功能。

法院的决策功能与其法律解释行为有机结合在一起。法院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公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创制新判例,这种裁决已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近现代社会以来,法院的这种政策制定功能伴随着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纳税人诉讼等现代型诉讼的出现而日益显露出来。

法院的公共政策制定功能通常以两种方式体现:

(1)消极否定式,它通过宣布一项法律、法令、政策或行为违法无效来干预公共政策。换言之,它是通过否定由其他机构已制定出的公共政策的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政策观。如德国宪法法院1975年关于人工流产的判决,即以消极方式影响到人工流产问题的处理。在此项判决中,法官认为1974年由社会自由主义政府通过的法律允许在怀孕头3个月进行人工流产,是不妥当的,于是法院裁定国家应当尽可能通过刑法保护胎儿生命。[12]又如在英国,1992年8月梅杰领导的保守政府决定关闭煤矿,并将数量减少至10个,但英国高等法院裁定政府的举措非法和不合理。以否定方式干预公共政策由来已久,也相当普遍,从另一个角度看,它是权力制约功能的另一种表现。

(2)积极肯定式,它主要通过解释宪法或制定法等积极主动的形式创立政策。20世纪之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的解释,以一系列判决发展了公共决策。如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高法院对国会的司法审查),1816年马丁诉亨特承租人案(最高法院对州法院的审查),1819年麦库洛克诉马里兰州案(联邦法的最高效力),以及1824年吉本诉奥格登案(联邦对州际通商的管理),均为国家公共政策的基本判例。它们帮助界定了联邦体制的特征、政府的权力并推动了美国强调商业的趋势。20世纪50年代厄尔·沃伦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最高法院在取消种族隔离的民权领域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刑事法领域作出了一系列自由主义色彩浓厚的判决,积极主动、广泛深入地参与甚至有时是主导了公共决策。在这类判决中,法院扮演的角色当然不止于规定政府不能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政府应该做什么,采取何种方式去做。美国政治学家安德森指出:“法院闯入了许多社会和政治活动领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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