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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与司法机关、司法组织密切相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检察机关、律师组织、公证组织和司法鉴定组织,其主要职责也是为纠纷的解决作辅助性工作。因此,司法机关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并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权力的分立,更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在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由此可见,承担侦查、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对犯罪的训诫和惩罚功能。

中国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与司法机关、司法组织密切相关

功能,可以理解为功效、潜在的作用等。司法制度功效和作用的发挥关系着司法机关和组织的运作效果,进而影响着司法职能的实现。因此,我们只有明确了司法制度所担负的职责和特殊功能,才能认识到司法制度的合理建构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实现的重要意义。也只有认清了司法制度的功能之所在,才能对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深刻的认识。

(一)纠纷解决功能

在司法制度中,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机关和相关司法机构的首要功能在于解决纠纷,日本法学家棚赖孝雄和美国法学家卢埃林均有这样的论断。毋庸置疑,无论是从司法权设立的初衷和其运作的目的来分析,还是从其实际的运作状况来考察,司法机关都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工作。它存在和发展的作用与意义就在于解决人类社会产生的各种类型的纠纷,而衡量这些机关工作好坏的标准也在于纠纷的解决是否有效、快捷和切实。因此,应当从纠纷处理的角度对司法权及司法程序予以再次审视并进行相应地改革,有学者就此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纠纷处理制度的改革更甚于纠纷的处理。”[13]同样,不仅法院是以纠纷解决作为首要工作,调解组织、仲裁组织也以其独特方式、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纠纷解决。至于检察机关律师组织、公证组织和司法鉴定组织,其主要职责也是为纠纷的解决作辅助性工作。

(二)保障功能

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公民的权利、自由以及各种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从根本上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利,民主政体中国家权力因人的自主和发展而有存在的必要,司法权更是肩负着直接保护公民以及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的任务。司法是公民的主要凭借,司法权是公民行使权利的权力。另外,议会权和行政权力更倾向于自我膨胀,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得以实现的关键是司法职能的发挥。其中,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为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和无限延伸、为最终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构建的。例如,有学者对1948年《意大利宪法》评价道:“与以往相比,变化更大的是,为了不使宪法上的基本程序命题的骨架和由宪法保护的司法的基本权利体系因时代变迁或国家的多数派的变化而受到影响,特意设置了一个宪法法院。”[14]实际上,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均有宪法诉讼和司法审查的制度规定和相应的法院设置,而这一设计的目的也无非是为了通过司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任何欺凌和干扰。因此,司法机关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并进行司法审查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权力的分立,更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之相适应,司法权与司法制度只有全面发挥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的功能,才符合司法权设立的初衷和目的。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在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就中国司法制度与程序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组织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和辩护活动,除了要惩罚犯罪分子外,更要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民主权利。在现代刑事司法中,更强调司法权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侵犯。②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进行的相应民事审判、民事仲裁和调解活动通过对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制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救济和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功能。③公证机构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而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活动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得出可靠结论以保护公民权益的。

(三)惩罚功能

惩罚犯罪仍不失为现代司法的重要任务和功能。刑事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冲击社会秩序、危害公民权利的社会现象必须得到遏制。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分支,必然承担着对这种反社会行为进行惩罚的任务。因此,国家设置的司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国家职权活动,其目的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以遏制犯罪、稳定国家秩序。就我国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来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而给其以应得的惩罚。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刑罚主要由专司司法行政管理的监狱执行。由此可见,承担侦查、控诉和审判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发挥对犯罪的训诫和惩罚功能。就总体上看,这些司法机关又相互配合、紧密关联,共同发挥着惩罚犯罪的功能。尽管人权和民主为现代各国司法所追求,但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司法机关的惩罚功能可以说从来就没有消退乃至消失过。

(四)教育功能

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制度所规范和调整的司法机关活动对公民的教育、感化作用,它是司法制度所具有的不可忽略的显著功能。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所应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责;而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也是在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辩论、调解和执行等各项动态的诉讼活动中完成的。

尽管有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未明文规定司法机关要承担教育功能,但司法机关却以其现实、具体的运作方式对公民进行着生动的法制教育。这种活动所具有的对公民的教育功效是其他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所不能比拟的。

1.什么是司法制度?如何理解司法制度的本质?

2.应如何理解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3.司法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4.司法制度具有哪些功能?对其各项功能应如何理解?

5.谈谈你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的认识。(www.xing528.com)

【注释】

[1]钟玉瑜主编:《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于慈珂:“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组织法论纲”,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

[3]于慈珂:“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组织法论纲”,载《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

[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5][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29页。

[6][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2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93页。

[8]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9]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

[11]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页。

[12]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依法审判原则和程序保障”,载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13][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14][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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