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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演变,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在司法权内部又进一步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也从“审检合署”演变成了审检分离,从而形成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分离的状态。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使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在当代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差异,目前各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着不同的特色:有的是审检合署、侦控一体;有的则是检察、侦查机关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制度演变,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离

在奴隶制初期,其国家职能没有分工。一方面,国家机器中最为发达的是军事机构,军法即刑法,兵刑同制;另一方面,国家审判主要是为了完成惩罚功能。值得一提的变化是,国家产生以后,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冲击着国家的秩序和统治的有效性,与国法不相容,而逐渐被禁止。

从司法权的产生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指挥权并未从根本上区分开来。随着专业化国家机器的建立,才有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使司法权逐渐从其他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自成一体。据史籍记载,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法院已从行政机关中分离,成为专门的审判组织。在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律师公证、仲裁制度的雏形,以适应贸易往来的需要。

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虽然设有专门的审判机关,但行政机关和行政长官却全面、普遍地兼理审判工作。在西方,由于封建割据和宗教的统治,除国家审判外,还盛行宗教裁判。教会人员垄断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占据了裁判者的地位,可以以上帝的名义对所谓的异端进行惩罚。在中世纪,西方国家的律师、公证等制度也遭受了严重的摧残。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中央虽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如主管审判的大理寺和主掌复核的刑部,但它们始终从属于行政。封建皇帝一直集立法、司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在地方,审判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而且由于司法的工具性和无讼、息讼思想的影响,根本不存在律师、公证活动。到了明清时期,国家更是对讼师以所谓的“教唆诉讼罪”进行重惩,根本就无律师制度产生的机会和其容身之地。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受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思想和主张的影响,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普遍设置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宪政制度。自此以后,国家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权真正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同时,司法独立又成为司法权最基本的要求。例如,日本就是通过“大津案”保持了司法独立,抵制了政府要求对企图刺杀访日俄皇太子的津田三藏施以极刑的压力,保持了自身的独立。[8]在司法权内部又进一步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也从“审检合署”演变成了审检分离,从而形成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分离的状态。同时,审判机关的设置也日益专门化,出现了刑事法院、民事法院、行政法院的划分。另外,这一时期的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组织等司法相关机构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国的司法制度逐步形成了全面、完善的体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使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列宁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权。它不仅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且负责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成了与法院和行政机关并立的国家机关。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组织的职权设置等方面与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着一定的区别。(www.xing528.com)

在当代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差异,目前各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着不同的特色:有的是审检合署、侦控一体;有的则是检察、侦查机关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就司法审查而言,有的由普通法院兼理司法审查职权,有的则设立专门法院或机关从事司法审查。

司法制度演变到今天,一方面,各国的司法体制虽有一定的共同发展趋势,但差异性也不小。例如,美国和德国的法院体制虽然均实行联邦制,但是美国各州有自成一体的司法制度,因此可谓双重体制;而德国则是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两者差异较大。[9]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各国正普遍地进行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使得司法制度颇具变动性。

总而言之,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视为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国家权威制度到公民权利制度的发展过程。回顾司法制度的演变,它经历了如下的一个变化过程:首先是司法制度的萌芽;其次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司法活动较为频繁;再其次是司法与行政分离,在专门的审判机关形成的基础上,司法权进一步地分立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制度也分为了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最后,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有关的组织发展完备,相应地,律师、公证、调解和仲裁制度甚为发达,现代司法的基本框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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