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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中间裁决的作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如果不解决管辖权的问题,仲裁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为了确定仲裁庭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可就其管辖权问题作出先决裁决。仲裁程序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而告终。如上述裁决尚未履行,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中特别提及,其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或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中间裁决的作用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如果不解决管辖权的问题,仲裁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为了确定仲裁庭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庭可就其管辖权问题作出先决裁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任何一方可在收到此项裁决后30日内就此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对此作出决定。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容上诉。而仲裁庭在等待法院作出决定的同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仲裁庭还可就当事人提出的某些请求事项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这些裁决所涉及的或者是需要立即处理的不易保存的物品,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争议的部分。这些裁决均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仲裁程序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而告终。最终裁决是就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事项作出的裁决,包括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如果当事人已就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履行完毕,最终裁决可以不提及那些已得到解决的事项。如上述裁决尚未履行,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中特别提及,其在仲裁程序中作出的中间或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当仲裁程序结束后,如果仲裁庭在裁决中漏裁了当事人请求中的某些事项,在应予适用的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无论是当事人提出请求,还是仲裁庭自行发现问题,仲裁庭认为情况属实的,可就这些漏裁的事项作出追加裁决。(www.xing528.com)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裁决在仲裁程序的哪一个阶段作出,均对当事各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除法律规定的补救办法外,均可得到法院的执行。

关于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划分,从制定《纽约公约》的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各方面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地域标准(territorial criterion)。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国际商会提出公约草案时所坚持的就是这个观点。普通法国家、东欧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赞同这一标准,但西欧一些大陆法国家的代表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除了地域标准外,还应当考虑其他标准。第二是非内国标准(nondomestic criterion),即裁决经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地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这是以进行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为标准。这是一些大陆法国家所坚持的标准,特别是德国和法国。它们认为,如果仲裁在这些国家进行,但适用的是其他国家的程序法,则不是当地的裁决,当地法院也不对此裁决予以救济。而且,即便仲裁在这些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如果适用的是这些国家的程序法,也被认为是这些国家的裁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二种情况事实上是极为少见的,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法院从来也不适用此项标准,它只是理论上的发明,《纽约公约》本来可以不将其列入,实际上它只是一纸空文。[15]

因此,尽管《纽约公约》采取的是妥协的标准,即公约第1条将缔约国依据公约所承认和执行的“外国裁决”界定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领土内作出者”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但事实上的外国裁决就是在执行地国以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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