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ADR在国际商务争议中的应用效果

ADR在国际商务争议中的应用效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解决争议,是中国几千年来特有的传统文化。除北京调解中心外,全国多家分会也设立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调解案件。中国国际商事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仲裁庭在查明或基本查明争议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中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7]总之,调解在解决我国国内外商事争议中一贯发挥着重要作用。

ADR在国际商务争议中的应用效果

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解决争议,是中国几千年来特有的传统文化。中国人很少像西方人那样动辄到法院打官司,争议发生后,如果自己解决不了,请资深的长者评理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可以这样说,调解已经遍布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家庭纠纷到邻里争端,从一般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到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争端,都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即使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法官和仲裁员也可以作为调解员,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1987年,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内设立了北京调解中心,该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调解协议,受理调解案件。调解员由CCPIT从具有国际商事、贸易、金融投资、技术转让、承包工程、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国际商事方面及/或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及/或实践经验的、公正的人士中聘请。除北京调解中心外,全国多家分会也设立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提交的调解案件。

中国国际商事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坚持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仲裁庭在查明或基本查明争议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中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如果调解失败,则继续进行仲裁程序。(www.xing528.com)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与一些外国仲裁机构共同创立了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即联合调解(joint conciliation)。具体做法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向各自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被请求的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争议结束,调解失败后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或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1977—1979年间,中美双方的仲裁机构运用此方式成功解决了发生在中美双边贸易中的两项金额较大的争端。[7]总之,调解在解决我国国内外商事争议中一贯发挥着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