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说,关贸总协定是国际条约。这不仅可以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签署过程中得到印证,而且可以通过其条文措辞和结构与一般条约并无二致这一点来证明。但同此前的多边国际条约不同的是,关贸总协定的修订频率之高、加入国家数量之多是较为罕见的。
(一)GATT1947及其适用
1947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贸总协定》包含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仅两个条款,标题分别为“普遍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表”。其中第2条“关税减让表”除了包含有关税费征收的规则外,还通过一个并入条款将成员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表(该减让表是作为总协定的附件部分存在的)纳入总协定的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共有21个条款,涉及GATT的主要实体规则。[8]其中包括国民待遇、海关程序、配额、补贴、反倾销、取消数量限制、例外规则等。GATT机制下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为该部分的最后两个条款,即通常所说的第22条磋商程序和第23条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
第三部分主要包括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如总协定接受、生效和登记,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关税谈判等。其中,第24条是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该条规定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齐头并进,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四部分是1964年关贸总协定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标题为“贸易与发展”。该部分的规定是GATT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
根据使GATT生效的临时适用议定书,GATT的第一和第三部分应毫无例外地实施,但第二部分只要求成员方“在不与现行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适用”。这一规定被称为“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祖父条款解决了一个现实问题:它使多数国家无须经过议会就可批准关贸总协定。但该条款对于GATT在其运行的四五十年间所表现出来的法纪松懈、壁垒丛生负有重大责任。(www.xing528.com)
(二)GATT1994及其适用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要求各国政府将《建立WTO协定》提交国内主管机关(立法机关)批准。《建立WTO协定》附件部分包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9]GATT1994不同于GATT1947。从条约批准的角度看,它是乌拉圭回合新缔结的协定。然而,从内容上看,GATT1994与GATT1947又存在着紧密联系。
GATT 1994包括以下内容。①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历经多次修改后的文本,即GATT1947。②《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在GATT 1947项下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加入议定书,但不包括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祖父条款”;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GATT 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③以下所列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此外,GATT1994对GATT1947的一些措辞作了处理:GATT条款中的“缔约方”应视为“成员方”;“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执行秘书”应视为“WTO总干事”。GATT1947规定由缔约方全体履行的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履行或进行分配。[10]
对于GATT1947存在的“祖父条款”问题,由于临时适用议定书已不复存在,“现存立法”自然也就无法在GATT1994规则面前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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