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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在世贸组织体系下,成员方定期举行贸易谈判,以不断消除阻碍贸易的保护主义壁垒。传统的国际商法以商人为调整对象,世贸组织法调整的是国家行为,通过对国家行为进行管理管制,不断扩大贸易自由化。WTO法长期以来以双边贸易条约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并存、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主的局面。

国际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

【本章导读】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制定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等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在世贸组织体系下,成员方定期举行贸易谈判,以不断消除阻碍贸易的保护主义壁垒。成员方还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执行贸易协定和规则。世贸组织法既包括组织法,也涵盖重要的实体规则,还设有以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主体的程序法。传统的国际商法以商人为调整对象,世贸组织法调整的是国家行为,通过对国家行为进行管理管制,不断扩大贸易自由化。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WTO的基本原则、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及其规范、贸易救济措施、服务贸易的一般义务与具体承诺等;理解WTO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熟练掌握各类贸易救济措施的应用;正确认识在世贸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观评价WTO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地位。

【重点概念】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争端解决机制(www.xing528.com)

与传统的国际商法不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则强调对各国法律和法规的管制,因此被称为“国际贸易管制法”。在法律属性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直接以私人间的国际贸易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属性;而WTO法属于国际公法。WTO法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因此具有公法的属性。在法律渊源上,调整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主要表现为国际惯例,在部分领域存在国际公约;WTO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WTO法长期以来以双边贸易条约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体制并存、以多边贸易体制为主的局面。其法律渊源除了少量的政府管理贸易的国内法规范外,主要表现为条约。在法律功能上,调整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法律制度的不同对贸易产生的障碍,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便利;而WTO法既是自由贸易体制的守护神,也是自由贸易体制下市场失灵的校正器。WTO法在限制一国政府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同时,也允许一国在一定条件下实施一定的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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