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政府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为1944年由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法》。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63年11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1980年1月,成立了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专利法》,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顺应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及满足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内在要求,《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专利法》共有8章,76条。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等。
(1)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专利(patent)法的保护对象为发明(invention)专利、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专利和外观设计(designs)专利。
(2)对专利国际保护的方法。《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办理。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我国专利局申请,委托国务院设立的专利代理机关办理。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三个: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为: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规定,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②科学发现;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⑤动物和植物品种;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⑦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案例10-3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李某系某医院医生,其在退休后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创制了一套针灸配合推拿疗法,能够有效治疗神经麻痹。李某决定向国家申请专利。结果申请被驳回。
因为李某创制的推拿属于治疗疾病的方法,依法不能被授予专利。(www.xing528.com)
(4)先申请原则。《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5)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6)专利的审查和批准。对于发明专利,其审批程序为:受理申请、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授权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为: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授权公告。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终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②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8)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③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④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⑤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9)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依照《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为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专利法》第66条规定了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制度。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在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受他人侵犯的同时,《专利法》第69条作了专利侵权的例外规定。依照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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