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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主体和权利,60条法定许可情形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共有6章,60条。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享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形。

《著作权法》主体和权利,60条法定许可情形

我国最早的著作权法为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律例》,之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并未立即制定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和条例等对公民的著作权都有保护性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其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著作权法》共有6章,60条。包括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附则等。

(1)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copyright)的保护对象为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享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⑨摄制权;⑩改编权;⑪翻译权;⑫汇编权;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4)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5)著作权保护期限。依据《著作权法》第20、21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理使用(fair use);二是法定许可(statutory licence)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形。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⑪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⑫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案例10-2(www.xing528.com)

合理使用原则

李某系某长篇小说的作者,A市数字图书馆公司系一家专门开发数字图书馆的公司。李某诉称被告A市数字图书馆公司未经其许可,扫描收录了涉案图书,构成侵权。A市数字图书馆公司辩称其行为属于“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即属于个人学习、报道时事新闻、执行公务、教学研究、盲文出版等。根据严格法定主义原则,这12种情形之外的,都不应简单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在2001年时进行了修改,但当时数字图书馆并未兴起,其中“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仅针对传统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使用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类型。

法定许可是指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情形。①教科书使用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②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③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8)邻接权。邻接权,又称传播者权,是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而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也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这种劳动也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等。

(9)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著作权法》第五章列举了各种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著作权法》还作出了司法机关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依据第4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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