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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确立这一法律领域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的准则和能够普遍直接适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许多知识产权公约均将其确认为首要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确立这一法律领域具有基础性指导意义的准则和能够普遍直接适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享受的待遇。许多知识产权公约均将其确认为首要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2、3条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即使对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伯尔尼公约》第5条也规定,公约缔约国应给予以下三种作者的作品以相当于本国国民享受的著作权保护: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在任何缔约国有长期居所的人;在任何缔约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人,即使他在任何缔约国中均无国籍或长期住所。

再如TRIPs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为减少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给国际协调带来的阻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该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权利保护对象、权利取得方式、权利内容及限制、权利保护期间等。(www.xing528.com)

《巴黎公约》就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最低要求。《巴黎公约》第7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成员国以商品的性质为理由,拒绝给予有关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以注册。

《伯尔尼公约》第19、20条规定,缔约国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可以超出但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第19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要求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法律可能提供的更广泛的保护。第20条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有权在它们之间签订特别协议,以给予作者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或者包括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条款。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

(三)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

例如,《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各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

再如,《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明确规定其联盟成员国法律可以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某些特定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TRIPs在序言中确认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奉行的公共利益目标:①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②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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