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数据电讯逐渐成为国际商务合同订立的重要手段,它的出现简直成了国际商务合同领域的一场革命,现在几乎所有的国际商务合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数据电讯的身影。以数据电讯订立合同,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以数据电讯订立合同,也给传统的合同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因为与传统的合同相比,在这种新的合同形式中,不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改变了,而且记录合同内容的形式或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本节主要讨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效力规则,以及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生效、履行与违约救济等存在的特殊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也称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是指以数据电讯方式所订立的商务合同,它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因此,以数据电讯方式所订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电子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以EDI、电子邮件或Web等方式订立的商务合同,无论哪一种方式,其特点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数据电讯,进行交易活动,发出要约、作出承诺。EDI用于商务活动稍早一些,它有固定的程序,传递的是标准化的信息,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则和运行体系。但EDI系统大多用于有固定业务的企业之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邮件和Web等方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国际商务合同的订立中。
广义的电子合同,还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这三种早就应用于商务活动的方式。但与狭义的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讯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不同,它们虽然也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通常会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产生、发展所引起的人类信息处理与传递革命性的结果。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本质没有变化,依然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区别在于,电子合同记载合同内容的载体与传统书面合同大不相同,电子合同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如下特征。
(1)体现电子合同文本的不是书写或印刷的文字,而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
(2)电子合同的载体不是为人们所熟知的传统纸张等能被直接感知的物质,它所依赖的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上的磁性介质;反映合同内容的数据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含有磁性介质的内存中,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信网络或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的内存中。(www.xing528.com)
(3)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无法直接由人眼阅读,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数据信息,利用电子枪将其转换为文字形式显示于电脑屏幕上或将其打印在纸面上以供人们阅读和使用。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电子交易又称为“无纸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各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交易目的,以互联网络为载体,通过电子合同的数据交换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电子商务给传统法律体系造成的冲击之一就是电子合同效力问题,这个问题的解绝不是简单地将传统合同法规范移植过来就行了的,而是要在电子商务领域重新构建一套与传统合同法规则“功能等同”的规范体系。
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传统民法通常将合同形式规定为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明示方式所为一致的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当事人以行为这种默示方式所为一致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由于具有长久保存、易于证明等优点,一直是各类合同所常用的一种形式,甚至在某些法律中被规定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即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是指数据电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数据电讯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前提性、基本性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无法确定,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障碍。利用EDI、电子邮件和Web等方式缔结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的形式要求提出了深刻的挑战。由于这类合同不可能具备传统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和签字的形式要求,因而产生了下列几个需要立法解决的具体问题。
(1)书面形式问题。采用EDI、电子邮件和Web等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当事人之间只是电子数据信息的交换,交换的主要条款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或者打印出来加以显示的,因此电子数据信息能否视为书面形式,并取得书面合同同等的效力?
(2)签字确认问题。传统合同法上的“签字”是签约者在合同文本上手书签字,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易很难满足这项要求,如何在法律上使“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3)合同原件(正本)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原件,是指当事人初次缔结合同条款、固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信息的正式书面文本。电子合同的收件人不可能获得初次附着于介质上的信息,信息从发件人的电子存储设备进入收件人的电子存储设备后,收件人获得的只能是“副本”。因此,合同原件问题在电子网络环境下也被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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