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公约》。此公约是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生效。批准的国家有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和奥地利等。公约共有22条,除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之外,还对“产品”、“损害”和“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
(一)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经过加工的,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损害”是指对人身的侵害或对财产的侵害以及经济损失,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在内。产品“责任主体”包括:①产品或部件的制造商;②天然产品的生产者;③产品的供应者;④在产品准备到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维修人员和仓库管理员。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责任也适用该公约。
(二)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海牙公约》确定了三项法律适用规则。(www.xing528.com)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侵害地国家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则应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海牙公约》第5条规定,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则应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国内法。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海牙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上述第4条和第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则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否则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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