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三种理论,即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
(一)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理论(doctrine of negligence)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疏忽引起的产品责任首先适用于产品的制造方面,即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未得到合理注意,从而产生不合理危险。后来其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了设计上的疏忽、警示上的疏忽。
疏忽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但是原告仍需证明:①被告存在疏忽;②产品的缺陷由被告疏忽所致;③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引起。
(二)担保责任理论(www.xing528.com)
担保责任理论(doctrine of breaching warranty)是在疏忽责任理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归责理论。担保是在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用途等所作的许诺、说明或保证。担保责任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原告无须证明被告确有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但他必须证明:①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②产品存在缺陷;③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致。《统一商法典》第2—313条和第2—214条分别规定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有关内容。[3]
(三)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理论(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是由疏忽责任理论和担保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已被美国绝大多数州所采用,成为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诉讼根据。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严格责任理论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原告无须证明被告存在疏忽。因此,严格责任对保护消费者最有利。
严格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受害者必须证明:①被告是专门从事某产品生产的制造商;②产品存在缺陷;③产品出厂时该缺陷已存在;④产品缺陷是造成受害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